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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获得特区立法权

作者:中共深圳市委党史研究室编 来源:深圳改革开放四十年 责任编辑:manman 2025-04-24 人已围观

1981年5月27日至6月14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会议指出:“为了加速发展特区的各项建设事业,必须制订特区的各项单行法规。建议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授权广东、福建两省人大常委会制订所属特区的单行法规,并向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各地要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特区的发展。同年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这是全国人大对经济特区的首次立法授权,但仅限于经济领域,且立法权在省人大。相应地,深圳市委也在同年成立了立法工作组,负责特区的有关立法工作。
 
1983年,以立法工作组为基础,深圳在市委政策研究室成立条法处,专门负责统筹起草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或报国务院批准颁布。1985年,由于立法任务加重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深圳将市委政研室条法处升格为深圳市政府法制局。
 
从1981年省人大获得立法权到1986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公司制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等16项法规相继在省人大获得通过。由于按法律程序,只能由同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立法议案,因此这些法规的出台都是由深圳负责起草之后再上报省政府,然后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审议,周期较长。
 
省人大对经济特区的部分立法,解决了特区初创时期在经济领域面临的部分困境,为特区的早期经济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特区经济的发展以及各项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种问题不断暴露涌现。由于珠三角地区的相继开放,省人大立法工作日益繁重,周期越拉越长,这与深圳日益增多的立法需求相矛盾。
 
1986年,为学习香港和国外先进的民商立法经验,做好立法规划工作,法制局组织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到香港、欧洲和美国考察,搜集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比较研究。学习考察结束之后,法制局根据考察经验并结合实际,拟定了《借鉴移植香港和国外立法经验、加快深圳立法的工作方案》,计划在5年内制定135项经济和行政法规,让特区各项工作都能做到有法可依,该方案经市委审定后报送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审批。为了争取各方面对深圳获得立法权的支持,1987年夏,由广东经济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经济特区立法研讨会”在深圳举行。年底,市委向中央上报《请求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制订经济特区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权力》。
1986年7月,广东省委组织部任命周鼎为深圳市人大筹备组组长。1988年,深圳市委借鉴香港与国外经验,探讨成立“立法委员会”以代替人大行使立法职能,深圳为此挂牌成立了立法委员会办公室。年底,市委收到中央支持授予深圳立法权的指示,但对立法委员会的设置则不同意,要求深圳设立自己的人大。12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派人来深圳调研,就次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议案与深圳方面进行商议。1989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会上,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交《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由于当时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成立,反对声音较大。
 
1990年3月,深圳市人大筹备组调整充实了领导成员,周溪舞任组长。4月,人大筹备组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了办事机构,设立了市选举工作办公室和市人大筹备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筹备召开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计划》和《关于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产生办法》,成立了福田罗湖南山三个区的选举委员会(市辖宝安县已于4月完成了代表换届选举)。至月上旬止,三个区基层选举工作结束,成立了新的区县政权机构,选举了247名出席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为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奠定了基础。1990年12月,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家权力。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成立,使深圳具备了行使授权立法的基本条件,市委市政府开始加速争取立法权的步伐。1991年,深圳市委分批邀请了100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到深圳调研考察,实地了解深圳的发展情况和亟需立法权解决发展带来的各项问题的境况。同年9月,深圳市再次以书面形式向全国人大提交了请求授予立法权的议案。
 
1992年春,邓小平再次视察深圳经济特区,指示深圳继续解放思想,“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要发展市场经济。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加快了建立市场经济法制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方面,继续组织力量按计划草拟法规;另一方面,决定向全国招聘100名立法工作专业人员,充实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过努力,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历时五年,深圳终于获得立法权,拥有了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权利。
为了用好立法权、做好立法工作,9月28日,市委作出《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决定》,确立了特区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和目标。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别制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并分别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1992年10月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是深圳市人大获得全国人大“授权立法”后审议通过的第一部法规。它确立了制定法规的范围、原则和程序,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好法规奠定了基础。同年12月,以市政府第一号令发布实施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是深圳市取得立法权后由市政府制定的第一部经济特区规章。它对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范围、部门职责以及立法规划、起草、审查、征求意见、审定等基本立法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随后,市人大、市政府根据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从深圳实际出发,大胆借鉴香港和国外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家和广东省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开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探索。
 
在取得立法权初期,深圳立法的重点是市场经济立法,主要围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调整市场交易关系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方面展开。《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是市政府起草、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全国最早的综合性公司立法,1993年4月26日通过后,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为1993年12月国家公司法的出台提供了经验。1993年11月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不仅将企业破产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到特区一切企业,同时还具有减少行政干预、加强法院监控作用和确立小额破产制度等特点,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1994年6月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明确了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有所突破。该条例确认深圳市自1987年以来废除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成果,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协议、拍卖、招标等作了具体规定。
 
在注重市场经济立法的同时,深圳也十分重视立法保障和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1995年9月,深圳市人大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元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关于无偿献血的法规。该条例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做法作出元偿献血的规定,同时赋予无偿献血者享有相应的权利,使深圳市有效地从有偿献血过渡到无偿献血,这在国内献血史上具有创新意义。此外,深圳在城市管理、社会治安、宗教事务、归侨侨眷等许多方面,均展开了立法工作。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确认全国人大可以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同时,又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以较大市的地方性立法权。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运用法律赋予的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地方性立法权,在完善特区立法的同时,把主要立法工作放在行使较大市地方性立法权方面,逐步扩大法规的覆盖面。这方面立法在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任期“立法计划”中占了60%。
 
特区立法权的获得,为深圳各项建设的全面铺开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从1992年7月获得立法权至2000年12月,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立法118项,通过修改法规决定38项,总计156项。118项立法中,市场经济类立法51项,城市管理类立法28项,内务司法类立法11项,教科文卫类立法10项,宗教外事侨务类立法4项,人大工作制度立法6项,规范政府行为立法6项,其他立法2项。同期,市政府制定规章96项,将原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确认为市政府规章40项,共发布政府规章136项。这些法规和规章涉及市场经济体制、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教科文卫、政府行政行为、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构筑了以市场经济法规为主体,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和其他管理性法规为辅助的经济特区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较好地发挥了经济特区立法实验田的作用,导和推动了深圳市改革开放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也为国家和地方立法探索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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