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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探索全面铺开:率先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作者:中共深圳市委党史研究室编 来源:深圳改革开放四十年 责任编辑:manman 2025-04-23 人已围观
特区建立初期,为给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一个按国际惯例进行劳动管理的外部环境,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2月,深圳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保障基金统筹,迈出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第一步。
1983年11月,市政府颁发《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对全市所有合同制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并于当年成立了市劳动保险公司,对全市社会劳动保险业务试行专业管理,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按劳务费的25%,国家企事业单位按工资的20%的比例上交劳动保险金,由市劳动保险公司统一掌握使用。
1985年7月,市政府颁发《深圳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开始实行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的统筹,完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统筹范围主要是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但不包括由财政拨款或补差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新的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部分国营企业退休费不能正常发放的问题,同时也结束了全民企业“企业自保”的社会保险模式,为深圳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竞争实力,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7年1月,市政府颁布《深圳市临时工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对全市临时工实行社会保险,规定除来料加工行业的临时工收取工缴费外,其他单位的临时工都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987年11月,市政府颁发《深圳市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金统筹试行办法》,新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推广至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各类所有制企业的临时工、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工等各类劳动者。一个覆盖所有劳动者、退休费用由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雏形初步显现。
1989年9月10日,深圳市成立全国首家劳动监察机构,在执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合深圳乃至全国的劳动监察新路子,捍卫深圳经济特区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成果,规范劳动力市场新秩序,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特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1990年8月,市政府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由企业自保转为社会化管理。把特区企业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学徒工、见习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纳人社会统筹,使劳动保险社会化程度有所提高。
1991年3月,市政府公布《深圳市社会保险制度综合改革方案》,改革旧的劳动保险制度,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个人、政府三方分别承担部分责任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失业、工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个以社会统筹为特征的社会保险体系初步形成。到1991年底,全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有3300多个,职工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26.8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4600多个,投保人数达39.5万人;参加待业保险基金统筹的单2363个,投保人数达18万人。特区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使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待业有救济、工伤有补偿,改变了企业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1991年7月,深圳市成立全国第一家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医疗保险业务。翌年5月,深圳市颁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打破干部职工的身份界限,实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一体化的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拉开了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根本性改革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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